被告人:钟某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辩护人:兰子禄,林桂红,福建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3、4月间,被告人钟某某、何某某以每日200-300元不等的场租费,先后在武平县某村被告人冯某某新居及老房子里,冯某添、冯某玉和冯某顺的猪场等地开设赌博场所,免费提供香烟、矿泉水等服务,吸引他人用扑克以“九点半”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钟某某、何某某共获取非法所得1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钟某某、何某某在被告人冯某某新居及老房子里开设赌场六日,抽头渔利6000余元,被告人冯某某获取非法所得1800元。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何某某分别于2011年10月13日和2011年9月14日到武平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冯某某于2011年9月13日被武平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钟某某、何某某、冯某某分别向法院退出了违法所得5000元、5000元、1800元,合计11800元,同时预交罚金6000元、6000元、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何某某、冯某某三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钟某某、何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之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钟某某、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何某某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又鉴于三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遂判决:被告人钟某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法院判决书:武平县人民法院(2012)武刑初字第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