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邱某某,男,1993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辩护人:兰子禄,福建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年1月27日中午,被告人邱某某告诉被告人修某某预谋盗窃自己公司的钱财,被告人修某某岁提醒被告人邱某某要注意带好手套作案。当晚23时许,被告人邱某某见时机成熟,便窜至其工作的龙岩市某贸易公司,利用事先偷配的公司大门钥匙进入公司,先将位于公司二楼的报警器线路拔断后再来到公司一楼,盗走铁皮柜内的现金10万余元。邱某某盗出现金后,便打电话叫来了另一被告人修某某帮忙,两人一起将盗来的现金装上邱某某驾驶的一部助力车离开该公司至龙岩市某汽车租赁公司。修某某用自己的身份证、驾驶证租了某车牌号汽车,两人一起将盗来的现金置于该小车后备箱内,并将小车开至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路口停好后就各自回家。邱某某于2010年1月28日被抓获归案,同日邱某某到案后打电话给修某某到人民广场,遂被抓获,追回了被盗的现金,失主已领回了被盗的1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10万余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邱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邱某某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赃款,为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邱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以及具有立功情节,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遂判决:被告人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
法院判决书: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0)龙新刑初字第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