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曾某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辩护人:兰子禄,福建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某某因怀疑其所经营的赌场是被江西人吴某某的兄弟所砸,遂纠集钟某某等人预谋报复。2008年11月18日21时,曾某某伙同钟某某等人,携带枪支、刀具等工具,乘车前往吴某某经营的赌场砸场,之后,增某某在外等候,钟某某等人进入赌场内将正在室内赌博的钟某龙砍伤,致其右上臂一创口长11.6cm及友肩背部一创口长10.4cm等,经法医鉴定,系轻伤。2009年1月9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被告人钟某某,案发后,曾某某的亲属和被害人钟某龙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赔偿给钟某龙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万元,钟某龙自愿对曾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曾某某的辩护人兰子禄律师提出:被告人曾某某如实 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曾某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法院综合了案情,采纳了辩护人兰子禄律师的辩护意见。遂判决:被告人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判决书: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9)湖刑初字第2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