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辩护人:兰子禄,福建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1992年9月25日上午,李某某上山猎鸟回到家中,见其兄李某余正在将李某某房间内存放的木材等物扔出房外,便叫其兄不要扔,并说父母已经将那间房子分给他了,但其兄表示要争回房子,因此两人发生争吵。被李某某上前阻止其兄继续扔木材,两人发生推搡。李某某因其兄手中的木材碰撞且争吵无果而愤怒,便产生与其兄同归于尽的念头。于是李某某便到其父屋内,取下猎鸟回来是挂在楼梯边墙壁上已上好火药、“霰子”(属子弹类)的鸟铳来到客厅门前的坪里,要求其兄不要再扔木材了,但其兄不听,李某某便用鸟铳朝侧身站在距其约三米远的其兄上半身开了一枪。之后,李某某将鸟铳扔在草坪里,跑进自己屋内拿出一瓶农药喝下后往其家房子后面的山上逃走。其兄的左颜面及左侧颈部被李某某打中而吧送往医院抢救,同月28日,其兄因中枢性心肺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后被村民找到而救活。2010年3月9日,李某某在某公司务工时被抓获。另查明,案发后次年,被害人之妻改嫁他人,其未成年长女(1985年出生)由被告人李某某抚养,已大学毕业参加工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兰子禄律师提出对被告人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且案发后被告人自愿将被害人的长女抚养成人,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以及被告人的行为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遂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法院判决书:武平县人民法院(2010)武刑初字第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