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某涉嫌盗窃一案
辩护人:兰子禄,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男,199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2年5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赖某、周某、何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周某参与盗窃3起,价值人民币25636.33元。被告人周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5636.33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争议焦点
周某能否适用缓刑?
四、审判阶段结果
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3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636.33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被告人周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案发时周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周某能主动退赔除被害人严某以外的各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能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予以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了(2012)武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五、法律评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 犯罪情节较轻;(二) 有悔罪表现;(三)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周某能主动退赔除被害人严某以外的各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能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多次前往周某学校了解周某学业情况,多次与法院进行沟通,并根据案情结合法律规定,提出了以上几点辩护意见,法院全部予以采纳。现周某已重返校园,在校继续完成学业。案件结束后,周某对辩护人表达了感激之情,且经常向辩护人打电话汇报周某在校学习情况及表现。
承办律师:兰子禄